离婚协议书
男方:庄小明,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生,住广东省惠阳区XX镇龙门村委新屋村21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女方:彭大梅,女,汉族,1983年8月19日生,住广东省惠阳区XX镇龙门村委新屋村21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
男方与女方于2006年6月3日在惠阳区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1 月4日生育大儿子,名庄大生,身份证号码XXXX, 于2008年9 月16日生育小儿子,名庄小豪,身份证号码XXX。
因性格差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婚生庄大生、庄小生两儿子均归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负担。如女方经济允许,可自愿给付一定的抚养费给两个儿子。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至男方家中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如带小孩外出,则须男方许可。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各自所有,不再分配。
(2)本田粤LXXX摩托车归男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财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上述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