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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未还犯信用卡诈骗罪抓后及时归还争取法院判缓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7

案号案情摘要判决结果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41号
 
被告人赵某平于2012年5月12日使用陈某彪的虚假身份证明在农业银行惠阳支行淡水网点骗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8......1632),后激活并透支消费人民币8720.14元未归还。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赵某平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滥坝镇圣帝主题精品酒店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平对其涉嫌信用卡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赵某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后实际使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赵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57号,被告人黄某文于2013年1月8日在中国银行惠阳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59......5943),黄某文自开卡以来,多次利用该卡进行取现、刷卡消费,2013年10月31日最后一次还款,截至2014年6月18日止,透支该行本金人民币166453.27元。后经中国银行惠阳支行多次催收并于2014年7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黄某文在同年8月份还款人民币64100元,于同年9月22日和23日还款共计人民币9900元。黄某文于9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还清所欠银行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被告人黄某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文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23号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何某文在中国银行惠州惠阳支行办理了1张信用卡(卡号5149......0716),该卡透支额度是人民币10万元。该卡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4年3月5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33998.99元,中国银行惠州惠阳支行于同年4月28日第二次催收后一直未归还透支款项。至同年8月1日,何某文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33998.99元、利息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5284.72元,合计款项人民币149283.71元。同年8月4日,何某文的家属替其一次性还清上述拖欠款项人民币149283.71元。被告人何某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根据被告人何某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缓刑。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09号
 
,被告人黄某年于2013年8月27日在中国银行办理一张卡号为5149......8835的信用卡,后其利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黄某年于2013年12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使用该信用卡共透支49803.37元,用于偿还其所欠高利贷。中国银行惠州惠阳支行二次向黄某年催收欠款,黄某年仍不归还上述透支款项。同年7月21日,黄某年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镇隆派出所自首。同年9月19日,黄某年清偿其所欠全部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被告人黄某年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黄某年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而拒不偿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黄某年能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某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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