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刑二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赌博罪嫌疑,2014年7月25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刑事羁押,2014年8月4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无前科。因赌博嫌疑,大亚湾区公安局于2014年6月14日对其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无前科。因赌博嫌疑,于2014年6月14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因赌博嫌疑,于2014年6月23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乔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告人杨某乙租用帝豪酒店805房、813房拟作聚众赌博活动,价格是每天300元,杨某乙同意。第二天和第三天,杨某甲聚集了参赌人员陈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杨某丙、孙某某、陈某乙、许某某、胡某某等人在帝豪酒店805房,以“牌九”的赌博形式进行“抽水”盈利型聚赌。期间,被告人杨某乙参赌,被告人李某甲有时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李某乙开自己的车接送参赌人员。二天时间,杨某甲召集参赌人员20余人,“抽水”盈利约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乙患有狂躁症和糖尿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纳罚款凭证,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赌资现金存款凭证,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羁押证明,移交羁押人员表,移交接收证明存根,查获经过,户籍资料,李某乙的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书;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杨某丙、陈某乙、孙某某、许某某、胡某某、方某、贺某某的证言;李某甲、杨某乙、陈某甲、严某某、李某乙、郑某某、杨某丙、孙某某、陈某乙、许某某、胡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聚众赌博,被告人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均参与帮助杨某甲,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杨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乙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患有狂躁症和糖尿病,可对其适用缓刑。缴获的赌资和赌具,依法予以没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缴获的赌资一万一千六百元、赌具牌九一副、骰子二颗、牌匾四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佳贝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刑二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捕前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4月开始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进港大道皇庭湾工地商店替人接收群众投注的香港“六合彩”外围进行赌博,并从每期投注总额中抽取8%的提成。2014年8月21日,郑某某收到20人以上,合计51次投注,投注额为4736元。当晚,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郑某某的赌博行为,在该店缴获“六合彩”宣传报纸、下注单据、笔记本等物品。经统计,郑某某接受“六合彩”外围投注的其中七期,投注额共计3137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郑某甲、陈某某、谢某某、范某某、赵某某、余某某、郑某乙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六合彩宣传报纸10张、收据本4本、香烟包装硬纸板1张,账本1本,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佳贝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