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59-0752-0114

在线咨询

惠州仲裁委员会 联系方式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5X


2014313日凌晨150分许,被告人肖某华伙同王某及一名男子(均另案处理)临时起意,欲入惠阳区平潭镇独石村委某某村XX号住宅盗窃,在该住宅附近拿了锄头、木棍,三人合力撬一楼大门,在撬门过程中被发现后即逃离现场,逃至惠城区马安中学附近时,被追来的被害人蔡某某等人抓获。被告人肖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处罚。

被告人肖某华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鉴于被告人肖某华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且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

盗窃罪是财产类犯罪,均应判处罚金。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7X


201451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文X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塘井市场往伯恩厂路段,用直嘴镊扒窃得秦某某一部红色朵唯手机(D00VS1型,价值人民币769.5元);同年51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黄文X使用相同手段在上述路段扒窃得谢某某一部白色的步步高手机(Y11IT型,价值人民币589.22元)。20145141110分许,被告人黄文X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上述2部赃物手机。破案后,缴获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黄文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黄文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黄文X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文X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62


20141月间,被告人李X平先后四次到惠阳区开城大道南旺东国际广场工地,盗窃装修用的铝合金框料及铝合金角码料,将盗得的赃物运到惠阳区淡水爱民东路万顺废品店进行销赃。同年226日,李X平被抓获,民警在万顺废品店缴获李X平所盗的铝合金框料431.9斤及铝合金角码料11.5斤(共价值人民币5542.50元)。破案,缴获的赃物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X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X平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X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X平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6X

201451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某波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高尔夫路兆吉鞋厂门口盗窃一部白色女装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201.40元)。被告人将助力车推行了约六百米后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当场缴获赃物助力车和螺丝刀、小剪刀等作案工具。破案后,赃物助力车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波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X6


201452416时许,被告人秦某超潜入惠阳区秋长白石村鸿裕市场旁边一出租屋四楼XX室,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人民币50元、白色朵唯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20.8元),并于当晚6时许多次持杨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到银行取款共4100元,其中3700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同年526日,秦某超被抓获归案,缴获赃物手机和赃款37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秦某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秦某超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6X

,被告人张某英从2008年开始在被害人谭某某家担任保姆。2014423日至51日间,被告人张某英趁被害人谭某某家中、办公室无人之机,先后九次共盗得人民币11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英分别于20144231817分许、42419时许、42617时许、42821时许、4291750分许、4301948分许、511611分许在谭某某房间梳妆台抽屉内盗窃人民币300元、2100元、3000元、2000元、1100元、700元、500元;于同年4287时许,在谭某某一楼办公室办公台抽屉内盗窃人民币700元;于同年429942分许在谭某某房间床头柜内盗窃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英所驾驶的车内缴回赃款2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无法缴回。

被告人张某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张某英多次在雇主家和办公室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故辩护人关于张某英主观恶性较小,盗窃数额较小等意见,不予采纳.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7X


被告人张某友居住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西湖村艺美佳厂宿舍XXX房,20144月至6月期间,其先后三次通过阳台爬进隔壁宿舍XXX房内实施盗窃,第一次盗得一枚铂金戒指(PT950)和500元现金,第二次盗得200元现金,第三次盗得300元现金。同年6101330分许,张某友再次爬入XXX房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张某友住处的行李箱内缴获赃物铂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061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